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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来看 车祸致残 法院这样判!

点击上方「平南法院宣传」了解更多法院资讯! 陈某驾驶轻型货车未按交规通行,撞到徐某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徐某经鉴定身体构成两处十级和一处九级伤残。5月29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肇事货车的保险公司被判赔偿312000元给徐某。 “ 2017年1月5日3时30分,陈某驾驶轻型货车由平南县平南镇往镇隆镇方向行驶,徐某驾驶小轿车在对向车道行驶,当至某路段时,因该路段东侧道路施工全部封闭,陈某进入西侧车道内行驶,但陈某在西侧车道行驶的时候没有靠右行驶,导致货车与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徐某因该事故而身体多处骨折。徐某治疗结束后,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自身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和一处九级伤残。徐某于2018年3月21日将陈某、肇事货车的保险公司起诉到平南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414931元。 ”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 审理过程中,徐某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陈某自愿一次性赔偿徐某31000元,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不再向陈某主张权利;超出保险赔偿部分,徐某不再需要陈某承担赔偿责任,但主张所得保险赔偿款归徐某所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合理合法的损失为363411.48元。肇事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2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限期限内。徐某的损失属于交强险赔偿项目损失已经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予赔偿122000元给徐某;余下的241411.48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赔偿200000元给徐某;扣除保险公司已经垫付的10000元;因此保险公司总共需赔偿312000元给徐某。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近期精选 • 【法警特刊】铿锵警魂护天平——记平南县法院法警大队(第231期)平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执罪案件平南县法院与县国税局、地税局举行司法协作备忘录会签仪式(第230期) |文字:陆祖辉 |图片:原创   |审核:陈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