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识别取证要点
更新时间: 2018-06-03 08:00 热度: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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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下简称现场)时,应通过照相或录像固定车内人员的位置。因抢救等原因车内人员的位置发生变动,或人车分离的,应及时询问救援人员或当事人、证人,为确认驾驶人收集证据。证据应通过笔录、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
2、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应及时查询车辆信息、查找车内证件、物品,获取驾驶人信息。及时询问其他当事人以及目击证人,了解驾驶人体貌特征、衣着特征、口音等情况,并固定证据。
3、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在现场及时对人体损伤进行检验并照相固定。
4、及时收集、保全衣着和鞋等容易遗失且对驾驶人识别有价值的物品。能够在现场提取、固定、初检痕迹物证的,应在现场完成。不能在现场完成的,应妥善保全。
5、在撤除或清理现场时,不得驾驶肇事车辆,不得触摸需要重点勘查的部位。因客观原因必须触摸时,应避免对潜在痕迹、物证的破坏。
6、肇事车辆应封存在指定的停车场并妥善保管,防止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而导致痕迹、物证的灭失或破坏。
7、应及时提取和保全有助于确认驾驶人和能够反映车辆发生事故时的运行轨迹的视频监控资料。
在现场勘查、车辆勘验、衣着勘验、人体体貌及损伤特征检查时要分别注意以下要点。
c) 血迹、人体组织、毛发等在现场的位置、分布及形态;
c) 车辆及脱落部件、人体及人体组织等作用于电杆、路树、隔离带等物体上而遗留的痕迹;
e) 风窗玻璃损坏情况,有无血迹、毛发、纤维等附着物质;
l) 油门、制动、离合器等踏板周边有无脱落的鞋等物品;
m) 油门、制动、离合器等踏板上有无鞋印或附着物质;
n) 方向盘、车门、仪表盘、转向灯开关、大灯开关、变速杆、车内后视镜、车钥匙、驻车制动手柄、驾驶人座椅调节装置等部位是否留有手印;
5、驾驶人特征损伤检查时要检查人体是否具有以下特征损伤:
ad) 膝部、腿部有无与仪表台等车辆部件作用形成的损伤;
踝部及足部有无与油门、制动、离合器等踏板作用形成的损伤。
在现场勘查、车辆勘验、衣着勘验、人体体貌及损伤特征检查时要分别注意以下要点。
e) 仪表盘、反光镜、车把、风档等部位的损坏情况,有无擦划痕迹、附着物质;
h) 鞋有无与车辆部件作用形成的印压痕迹、擦划痕迹、附着物质;
a) 面部、颈部有无与摩托车仪表盘、风档等作用形成的损伤;
m) 胸部、腹部有无与摩托车车把、后视镜、仪表盘作用形成的损伤;
n) 前臂有无因摩托车车把突然扭转而形成的间接损伤;
p) 腹部、会阴部、大腿内侧有无与摩托车油箱等部位作用形成的损伤;
q) 小腿、足有无与摩托车前护杠、护板、档杆等车辆部件作用形成的损伤。
内容摘自《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u0001GA/T \u0001944—\u000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