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驾司机引发交通肇事 冒名顶包为作茧自缚|代驾|交通事故|赔偿_新浪司法
更新时间: 2018-06-29 20:16 热度: 282°
原标题:代驾司机交通肇事 冒名顶包作茧自缚 交通事故发生后,某代驾平台的司机陈甲为帮助私下接单的同事陈乙减轻赔偿责任,出于让保险公司正常理赔的目的,报案后向交警部门谎称其为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却不料冒名顶替的行为反而加重了陈乙的赔偿责任,最终顶包行为遭拆穿,陈乙的行为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小聪明”反而酿成“重后果”。2018年4月16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8万余元,保险范围外王某的剩余损失,由被告陈乙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8000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的一天,案外人徐某通过某公司管理的网络代驾平台,网络预约了陈甲作为代驾司机提供代驾服务。陈甲得知徐某需要3名代驾司机后,电话通知包括陈乙在内的另外两名某公司的代驾司机提供代驾服务。陈乙到场后,未登录网络代驾平台接单,直接提供代驾服务,驾驶被告钟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芜湖市银湖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银湖北路与武夷山璐交叉口时,与王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报案后,陈甲自认为其系通过网络代驾平台接单,系代驾公司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其在事故现场顶替陈乙,向出警至现场的警察谎称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并和陈乙一起将王某送至医院治疗。交警部门认为陈乙在事故发生后,未迅速报告在现场执勤的交通警察,让他人顶替其驾驶行为,属于逃逸行为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住院后产生医疗费用2万余元,并经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陈甲、陈乙均系某公司的代驾司机,但事故发生时陈乙并未登录网络代驾平台,也未通过某公司提供代驾服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陈甲、陈乙作为驾驶员,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试图通过顶包行为逃避法律责任,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陈乙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亦存在过错,应当自负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侵权情节及当事人过错责任大小,确定陈乙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付30%的责任。 针对被告陈甲、陈乙辩称陈乙并不存在逃逸行为的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由此可见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即负有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的义务,但本起事故发生后,陈乙没有及时向出警的交通警察报告真实情况,而是默许陈甲冒充车辆驾驶人,有违诚信原则,更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对该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陈乙虽系某公司的代驾司机,但事故发生时并未登录网络代驾平台,其提供代驾服务系通过陈甲介绍而非某公司发布的代驾信息,某公司对私下接单并不知情,也未收取本次代驾的管理费,故在本起事故中某公司不承担侵权赔付责任。陈甲虽介绍陈乙为车主提供代驾服务,但其仅仅提供了代驾信息,未收取费用,提供代驾信息的行为应理解成同行间的互助行为,其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芜湖经开区法院 汤峻崎 编辑:sf_jiazhi, 原标题:代驾司机交通肇事 冒名顶包作茧自缚 交通事故发生后,某代驾平台的司机陈甲为帮助私下接单的同事陈乙减轻赔偿责任,出于让保险公司正常理赔的目的,报案后向交警部门谎称其为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却不料冒名顶替的行为反而加重了陈乙的赔偿责任,最终顶包行为遭拆穿,陈乙的行为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小聪明”反而酿成“重后果”。2018年4月16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8万余元,保险范围外王某的剩余损失,由被告陈乙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8000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的一天,案外人徐某通过某公司管理的网络代驾平台,网络预约了陈甲作为代驾司机提供代驾服务。陈甲得知徐某需要3名代驾司机后,电话通知包括陈乙在内的另外两名某公司的代驾司机提供代驾服务。陈乙到场后,未登录网络代驾平台接单,直接提供代驾服务,驾驶被告钟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芜湖市银湖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银湖北路与武夷山璐交叉口时,与王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报案后,陈甲自认为其系通过网络代驾平台接单,系代驾公司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其在事故现场顶替陈乙,向出警至现场的警察谎称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并和陈乙一起将王某送至医院治疗。交警部门认为陈乙在事故发生后,未迅速报告在现场执勤的交通警察,让他人顶替其驾驶行为,属于逃逸行为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住院后产生医疗费用2万余元,并经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陈甲、陈乙均系某公司的代驾司机,但事故发生时陈乙并未登录网络代驾平台,也未通过某公司提供代驾服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陈甲、陈乙作为驾驶员,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试图通过顶包行为逃避法律责任,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陈乙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亦存在过错,应当自负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侵权情节及当事人过错责任大小,确定陈乙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付30%的责任。 针对被告陈甲、陈乙辩称陈乙并不存在逃逸行为的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由此可见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即负有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的义务,但本起事故发生后,陈乙没有及时向出警的交通警察报告真实情况,而是默许陈甲冒充车辆驾驶人,有违诚信原则,更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对该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陈乙虽系某公司的代驾司机,但事故发生时并未登录网络代驾平台,其提供代驾服务系通过陈甲介绍而非某公司发布的代驾信息,某公司对私下接单并不知情,也未收取本次代驾的管理费,故在本起事故中某公司不承担侵权赔付责任。陈甲虽介绍陈乙为车主提供代驾服务,但其仅仅提供了代驾信息,未收取费用,提供代驾信息的行为应理解成同行间的互助行为,其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芜湖经开区法院 汤峻崎 编辑:sf_jiaz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