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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奔驰车祸”的十大迷思

  文|Dedee

  昨天中午,常州一辆黑色奔驰在行驶到城市主干道晋陵路与劳动路交叉口,突然失控连撞数辆电动车。截至昨晚,事故造成3人死亡。

  一场让人窒息又猝不及防的悲剧!

  看目前公布出来的视频和照片,黑色奔驰的一系列动作被网友形象地形容为“打保龄”——比普通追尾或撞人惨烈得多。

  当然,在咱们这片广袤的热土上,每每遭遇“豪车撞人”这类重特大新闻,势必会引发广大网友和路边社出洞,各路传闻分分钟甚嚣尘上。

  因而今天,小阿姨在认真地归纳整理了大量评论之后,采集了大家最关心也最好奇的十个迷思——也是这些年来,不少豪车车祸案发后最惹人关注的点,给出相对靠谱的事实依据。

  1、为什么又双叒叕是奔驰?

  网友观点

  事实依据

  孕妇效应是有的,仇富也是不能避免的。

  另一方面,今年奔驰的事儿的确有点多,几乎每个月都会有这样那样的意外。

  而且像昨天这样的悲剧,5月底的广州刚发生过。这位穿松糕鞋的女司机造成了13伤,还间接地导致一位受伤的媒体同行莫名其妙遭遇“被碰瓷”。

  2、究竟是什么人敢这么开车?

  网友观点

  事实依据

  司机是修理厂员工,副驾驶是他的妻子,两人一同去送还车辆,没有吵架。

  而且根据小阿姨的合理推测,这对夫妇就“送还车辆”这个经过,应该没有说谎。

  因为发生地点在常州的华海城市广场附近,在晋陵中路,近劳动西路,突然驶入右侧非机动车道并彻底失控。

  小阿姨发现奔驰车主所在的常州新城首府,正位于事故发生地的北面,而且作为常州最重要的主干道之一,晋陵路的确是前往新城首府最方便的路径。

  3、车里究竟发生了啥?

  网友观点

  事实依据

  常州交警第一时间就排除了司机酒驾毒驾的可能。而根据肇事夫妻的描述,司机在开车途中突然晕厥,口吐带血白沫。

  就目前网上流传的相关视频来看,肇事车内女方的思路是蛮清晰的。尤其是事件发生后,有人记录下了女乘客事发后打电话的哭诉:“我们撞的好多人。”

  男司机则是帮着安全带,全身瘫软双目紧闭,看起来像虚脱了一样,有人说看到了他衣服领口还有血迹。

  不过,看相关视频,他在被警方带走时,人似乎已无大碍。

  4、肇事的又是女司机?

  网友观点

  事实依据

  许多吃瓜群众只看到一段女乘客被警察押解的视频,就认为肇事者是女司机。

  事实上,这是警方在带离这对夫妻的过程中遇到的意外——女乘客在已被带进警车的情况下突然挣脱擅自跑下来,最后警方只能将她双手铐起再度押解进了警车。

  5、女乘客是否抢了方向盘?

  网友观点

  事实依据

  抢方向盘这个动作应该是真的。

  但不是因为吵架,而是因为丈夫昏厥,她急中生智强扳方向盘,但依旧失败了。如果昏厥中的司机还脚踩着油门,可以感受到她的绝望。

  同时,根据爱卡论坛筒子的“鉴定”,这辆奔驰的电子手刹很有可能在司机的左侧,大灯开关的下方,副驾想干预都够不到。

  6、肇事者一开始就做错了?

  网友观点

  事实依据

  不管司机是不是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有一点可以肯定,在被警方带离现场时,他穿着的拖鞋——这是相当危险的驾车行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一旦发生事故,如果有一方司机穿拖鞋,即使在整个事故中该司机没有责任,事故责任由另一方承担,该司机也要接受交警对其穿拖鞋开车的处罚。如果根据事故情况,双方都要承担责任的,那么穿拖鞋的司机除要承担事故责任外,还要接受处罚。

  所以,即使此次事故和他的拖鞋没有任何关系,但他穿拖鞋这一大bug,是肯定逃不掉的。

  7、到底应该谁负责?

  网友观点

  事实依据

  通过警方通报描述,肇事司机可能是一个癫痫病人。

  从刑事理论看,此类病患在发病时是处于无意识状态的,完全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意识,所以即便是造成了某种危害社会后果,也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而且《刑法》也明确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但是……他依旧无法逃脱交通肇事或危险驾驶罪。

  同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有明确记载:

  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综合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等神经系统疾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因此,如果肇事司机明知自己有病还开车,对于车祸就存在“主观上过于自信”的过失,更要被追究刑责!

  8、应该被怎么惩罚?

  网友观点

  事实依据

  这和背景之类的没有多大关系。

  如果司机没有意外昏厥,那就可以参照一年前杭州的“7·30道路交通肇事案”的结果,这件事应该是属于典型的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机没有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所以不出意外最多蹲7年。

  当然,这次的情况颇为特殊——但并不意味着肇事司机可能会脱罪。

  而且,如果司机明知自己有病却照常开车并造成车祸,法院的确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4年前,江苏无锡就发生过类似事故:肇事司机王某在驾车时癫痫发作,撞倒多名行人,致5人死亡。他属于明知自己的病情依旧侥幸驾车——比如在驾车之前曾辗转多地治疗看病。

  最终被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

  所以,患病司机未必是无辜的肇事者,如果他明知自己有病还拿驾照开车,十有八九会比交通肇事罪判得更厉害!

  9、车主是否有责?

  网友观点

  事实依据

  难说。

  以前是有连带责任的。即发生交通事故,虽然车不是自己开的依旧有相应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而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没有经过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时候车主需要负责垫付。”

  是的,不管你知不知道车被人开走,不管你多无辜,只要车是你的,你就要承担责任。

  怎样的责任呢?

  俩字,赔钱!

  相关法规有明确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人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当赔偿责任,但是承担赔偿责任的肇事司机如果无力赔偿。这时,将由司机所在单位或是车辆所有人垫付。”

  可能要垫付多少?

  一年前杭州的“7·30道路交通肇事案”是一个参考标准:这位造成了5死7伤的奔驰女车主最后被判6年,总计赔了1000多万。

  不过,现在情况可能有变,因为相关法律已经被改成了:“在车主没有责任的情况下车主免责。”

  当然,“车主没有责任”这六个字就要细细分析了。要看“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标准来判断,即:谁支配管理车辆和从车辆运行中获取利益(包括驾驶车辆带来的便利甚至享受),谁就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所以,车主究竟有没有连带责任,要不要赔钱……很难说。如果车主知道司机有病还开车,那更一言难尽了。

  10、保险公司是否会赔偿车主损失?

  网友观点

  事实依据

  如果真是这样,车主实在是太悲催了!

  其实还要明确奔驰车到底是在维修期间出的事,还是修完之后出的事。而这次正是送车途中,且此次悲剧不是奔驰故障造成的。

  记得就在2年前的9月,长沙曾经发生过一起典型案例:

  “张先生将自己的科雷傲送到朋友的修车行贴膜。膜贴好后,由于张先生在外地没有及时取回。于是好友趁空档期开车兜兜风,谁知不当心撞了树,好友受了伤,车也被烧毁了。”

  这件事中,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并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涉案车辆尚在维修期间,均属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范围”拒绝赔偿,最后这一请求被法院驳回。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涉案车辆是在出事前就完成了贴膜,已完成了维修改装,且贴膜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相关免责范围。”

  最后,小阿姨还是想说那句被嚼烂的老口号: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此梗虽老,却是至理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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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佳佳 HN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