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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餐后醉驾出车祸死亡 3名同事均被判令承担责任

  男子聚餐饮酒后,因醉驾发生车祸死亡,聚餐的其他人是否承担责任?12月7日记者了解到,鄠邑区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3名共同聚餐人员均被判令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刘峰与张阳、张山、杨云等都是西安一家汽车运输公司的员工。2019年5月4日,4人相约吃饭,期间有饮酒,饭后各自离开。刘峰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 6月24日,刘峰家属向鄠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阳、张山、杨云3人连带赔偿刘峰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

  鄠邑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4日,4人聚餐饮酒后,刘峰在离开途中与杨云再次相遇并有交谈,后刘峰独自驾车回家。驾车过程中,刘峰与杨云接打电话,后与同方向停车等候信号灯的车辆追尾相撞,致两车受损,刘峰受伤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经交警检测,刘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81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标准,且刘峰酒后驾车、超速驾车,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刘峰血液乙醇浓度已达醉酒驾车的标准,作为专业从事驾驶工作、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刘峰应当认知或预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可能引发交通事故对其自身造成人身伤亡的情况。刘峰因醉酒驾车死亡,对该结果有重大过失,应对自身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张阳、张山、杨云3名被告与刘峰相约吃饭,对刘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进行提醒、劝阻,并负有通知其亲友或亲自照顾,将刘峰及时护送至家中或护送至医疗机构救治使其脱离危险环境和状况的义务,3被告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拨打或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被告杨云与刘峰再次相遇并交谈后分开,在刘峰驾驶车辆直到发生交通事故时,二人处于电话通话中。被告杨云放任刘峰在驾驶车辆时接打电话,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鄠邑区法院结合案情,判令刘峰对自己死亡自行承担80%的责任,判令被告张阳、张山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被告杨云承担10%的赔偿责任。

  12月7日记者了解到,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杨云等3人自愿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履行完毕。(文中系化名)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