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奔驰车祸司机系癫痫发作 事故责任该怎样界定?
原标题:常州奔驰车祸司机系癫痫发作 事故责任该怎样界定?
7月17日上午10点47分,发生在常州市九洲新世界花苑东门附近的车祸共造成3人死亡,13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网上小道消息满天飞,有网民反映事故发生时,肇事司机夫妻俩发生争吵,妻子去抢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撞人;也有网民反映肇事司机穿拖鞋开车。
小编信奉“谣言止于智者”,所以也就没就该事故发表评论。
7月20日常州市委宣传部发布“7.17交通事故最新相关调查情况“,对事故起因做了说明,小编这下可以基于调查事实发表评论了。
据悉,经医院诊断和组织医疗专家会诊,车祸司机徐某春在事故发生时的状态符合“癫痫”的“痫性发作”,徐某春“尿毒症、高血压病、心功能不全”是“癫痫发作”的可能诱因。
那么,由于癫痫病发作而导致车祸,肇事司机徐某春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对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分两方面来分析。
第一种情况,肇事司机徐某春知道自己患有癫痫
如果肇事司机徐某春在事发前是明确知道自己患有癫痫的,之前有发作过的病史,在这种情况下,钟某某应当意识到如果驾车时癫痫病发作,就会无法控制车辆,进而有交通肇事的可能性,但其仍然驾驶车辆。
所以,其对在癫痫病发作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具有责任能力。
而且不仅仅是普通的“交通肇事罪”,可能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第二种情况,肇事司机徐某春不知道自己患有癫痫
假如本案中的行为人徐某春并没有癫痫病的家族遗传史,其不知道自己患有该病,而且其此前亦未发作过该病,事发时是第一次发病。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是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应认定行为人对发病后的行为具有故意或过失。
所以,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需要查明行为人是否知晓自己患有该病,以及其是否了解疾病发作时可能具有的行为或意识障碍。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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