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事故成伤残,保险理赔犯了难
以案释法
发生交通事故
农村户口能否按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每年,因交通事故而伤残的事件不断发生,给受害家庭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伤痛可能无法抚平,只能在金钱上给予一定补偿,让其家人的生活不至于陷入经济困难。而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应该适用什么标准就成为当事人关心的重要问题,尤其对于农村户籍而生活在城镇的人而言。城镇和农村标准在交通事故赔偿费用上存在很大差别,关于标准的认定问题也不是很容易的事情。近日,罗源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争议焦点为残疾赔偿金适用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
情
回
顾
2018年9月18日7时44分许,郑某驾驶小型轿车在罗源县松山镇江滨南路双福电器路段行驶,与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2018年12月25日,王某委托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对伤残等级和三期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王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2019年2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郑某、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其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等。诉讼过程中,王某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罗源县罗源湾滨海新城,应以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保险公司则辩称王某自认其在河北省涿鹿县镇上务工,导致经常居住地认定不明,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标准确定。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就残疾赔偿金来说,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来确定其计算标准。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则残疾赔偿金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王某的户籍地为罗源县起步镇洋北村,故残疾赔偿金是采用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还需考虑“经常居住地”等因素。
王某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其自2017年9月5日至2018年12月2日期间银行扣缴电费的银行流水和松岐社区出具的入住证明,均可以证明王某购置罗源县罗源湾滨海新城商品房,并携家眷实际入住,已在罗源县滨海新城形成连续、稳定的生活居住状态,罗源县罗源湾滨海新城确为王某的经常居住地。故而王某的户籍地虽在农村,但结合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所主张的残疾赔偿金。
对于保险公司的抗辩,法院认为,王某虽自认自2011年其在河北省张家口涿鹿县河东镇务工,但是其亦陈述经常往返于该地与罗源县,不能就此认定王某的经常居住地为涿鹿县河东镇,故而不予采纳保险公司的抗辩。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按照城镇标准向王某支付残疾赔偿金,具体数额为84242元。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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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民事法律中,住所是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地域中心,提起诉讼、适用法律等都直接和住所相关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住所就是公民长期居住生活的地点。而居所是公民居住的地点,可以是长时间的,也可以是一时居住的地点或场所,只有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那么何为经常居住地呢?相关司法解释对其具体涵义作了不相一致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条则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归属于实体法范畴,该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是对民事实体法中的经常居住地涵义所作出的阐释,适用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如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而民诉法司法解释归属于程序法范畴,适用于民事程序法律关系,如确定某一具体纠纷的管辖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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