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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中伤残等级鉴定随意性大,这与“司法黄牛”有关吗?且看上海高院的调研

两年前,“天津彭宇”一案中,许云鹤是做好事扶人还是驾车撞人?最后是法医用虚拟解剖还原了真相。如何让司法鉴定来促进司法公正?今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将审议《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今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率队赴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视察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对司法鉴定管理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只有准入机制,没有退出机制

 

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斌介绍,通过行业整顿治理,2018年司法鉴定机构投诉案件量比去年同期大幅下降,其中,法医临床鉴定下降48%,法医精神病鉴定下降41.2%,法医物证鉴定下降71.4%,笔迹鉴定下降48.8%,微量物证鉴定下降53.3%;重鉴推翻率为41.2%,比去年同期下降2.5%。在沪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采信率有所提高,上海车险市场的人伤理赔环境得到改善,道路交通伤残赔款较2017年下降8600余万元。

      

作为司法鉴定的使用方,上海高院对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当中的司法鉴定使用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调研结果显示,2018年全市法院委托鉴定案件共8477件次(包括司法鉴定、医学会鉴定和其他类鉴定),存在一些共性问题。

 

因为鉴定的专业性较强,导致法院对鉴定意见的依赖度较高,如果鉴定意见不公正,将直接影响法院的判决的公正性。在审判实践中,市高院发现,在类型化案件,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伤残等级鉴定及三期鉴定的随意性较大,重新鉴定后改变结果的比例较高。这与“司法黄牛”对鉴定的干扰有一定的关系。而目前司法鉴定资质只有准入机制,没有退出机制,也是导致了司法鉴定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鉴定结论是鉴定结论类证据的书面表现形式,是一种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的证据形式。调研发现,有的鉴定机构能力有限,提出的鉴定意见模棱两可,对关键性问题不能提出明确的意见;有的避难就易,对有数个委托事项中较易鉴定的问题作周详的论述,对有一定难度的问题往往一笔带过,甚至根本避而不谈;有的仅有结论,没有鉴定过程或详细分析说明,法官很难理解,亦难辨真伪。

 

调研发现,鉴定收费随意费用较高。各鉴定机构收费不统一、不公开、不合理、不规范。有的根据案件诉讼标的额收费,有的鉴定费用甚至超过案件诉讼标的额。当事人难以承受。有的当事人甘冒败诉风险,被迫放弃鉴定。有的法官考虑利益衡量,在查明事实的成本与争议的金额不成比例时,权衡查明客观事实的利益与诉讼成本利益,通过行使释明权和自由裁量权认定事实,公正裁决难免受到一定影响。

 

“鉴定严重超过法定时限。” 张斌说,案件鉴定严重超期。由于鉴定周期较长,拖延了案件的审理,造成审判资源的不必要浪费。究其原因,一是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缺失,二是当事人不予配合,三是法院制约措施有限。这种状况一时难以改变,一些人士将此责任归咎于法院。

 

当事人反复鉴定难以控制。初次鉴定可能有错,重新鉴定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可以全面认识同一鉴定内容,重新鉴定具有正当性。但重新鉴定过滥影响鉴定意见判断和诉讼效率降低的问题不容忽视。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后,另一方当事人不服该鉴定意见,转而要求再次鉴定。使得原本可以通过补充鉴定等途径解决的却人为受阻,导致鉴定占用审判时限较多,案件审理自然时限延长。

 

专业权威性不等同于鉴定人员从业资质,有从业资质的未必具有解决某一专业问题的知识和能力。调研发现,目前,鉴定机构林立,人员素质不一。庭审质证过程发现,鉴定人员虽具有鉴定从业资质,但其不完全具备鉴定业务能力,难以抵挡他人质询和提问,专业权威性经不起考验,鉴定报告难以被业内人士接受。

 

调研发现,鉴定人员不愿出庭。2012年民诉法修改及民诉法司法解释均规定了出庭接受质询系鉴定人的法定义务,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鉴定费应当退还。然而审判实践中,对于该规定的贯彻落实仍有较大难度。鉴定人对出庭质证已经是法定义务的认识不深,同时也对出庭可能会产生对己不利的后果有所担忧,所以多为书面答疑的方式答复当事人提出的问题。鉴定人不出庭,不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不利于鉴定不利方服判息讼,从而影响司法审判权威性。

 

司法鉴定机构的入围选取,应该好中选优

 

为此,市高院建议,司法鉴定机构的入围选取,应该好中选优,宁少勿多、宁缺勿滥,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应协会参与,依据法院的数量要求,根据专业机构的资质等级、综合能力、社会信誉、服务质量等,择优挑选出符合条件的机构,要让取得司法鉴定资质或者入围司法委托名册,成为机构的荣誉,成为机构对外宣传自己的金字招牌。在个案的选取中,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自愿共同指定的前提下,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在名册中随机选取。

 

“在使用过程中要设立暂停委托和退出机制。” 张斌表示,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和审判工作中,发现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存在违规受理、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限完成鉴定,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暂停委托其从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业务。当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被推翻,且确实在认定过程中有错误,在资质年度中达到一定次数的,即取消机构鉴定资质,同时吊销相关鉴定人司法鉴定资质或者调整出名册。这是制约司法鉴定意见过于随意及提升司法鉴定质量的有效措施。

 

最高法院在去年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委托信息平台,要求机构自愿填报,中院初核,高院复核,最高院审批,属地化管理,全国使用,所有承担司法委托业务的机构必须平台登记注册,公开信息,供社会公众或者诉讼当事人查询,目前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信息平台和评估机构库都已正式上线,机构数据采集基本完成。为避免本市平台与最高院平台机构登记信息冲突,引发当事人异议和投诉,建议本市平台与最高院平台登记信息完全一致,以最高院审批信息为准。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沙海林、高小玫、肖贵玉、莫负春等参加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