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不算工伤?青岛市人社局官方回应来了
今天(16日)上午,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胡义瑛做客《行风在线》时,就市民关心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节目中有市民反映,在2000年3月,她丈夫在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在发生事故后,她丈夫当时所在的企业不给认定工伤。并且在工作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企业因改制单方面解除了与其丈夫劳务关系。
胡义瑛表示,根据政策,发生工伤、事故的认定有时效性,需要在发生事故后30日至1年內申报工伤认定,市民反映的这个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线下了解具体情况。
不过,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当时鉴定为一级伤残,企业不应该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医保直至退休。
对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的问题,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有第三方责任,由第三方责任追查,第三方责任无法落实的,由工伤保险来承担。
胡义瑛同时说道:“这还要看发生事故的当事人是承担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
记者查询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七种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必须是本人不是全部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
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条例还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和用工单位因工伤认定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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