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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出车祸死亡 保险公司赔不赔?

      一男子从保险中介人员手中购买了一份泰康在线财保公司的人身意外险,后该男子因酒驾死亡,保险公司认为属于保险免责的情形,拒绝赔偿。因保险中介人员未向投保人提示免责条款,一二审法院均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30万元。

      男子酒驾身亡 保险公司拒赔

  张某是向日葵保险经纪公司的代理人员,2016年6月13日,泰康在线财保公司与向日葵保险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后者在网上开展保险业务。2017年3月2日,家住南充的中年男子罗某找张某购买了泰康在线财保公司的《向日葵泰康综合意外险》 一份, 保险金额为30万元。这份保单所附保险条款第七条:被保险人有下列行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2018年2月28日下午2时许, 投保人罗某因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后死者罗某的妻子及两个儿子向泰康在线财保公司申请理赔, 该公司书面回复称罗某因酒驾死亡, 依据保险合同责任免赔条款不予理赔。

  3名亲属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到嘉陵区人民法院, 请求判令泰康在线财保公司向3原告赔偿30万元。

      双方各执己见 中介接受询问

  法庭上,3原告声称,张某是代表泰康在线财保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张某在罗某投保时,并没有向罗某以任何形式告知免责事项,且将电子保单等资料发送到张某的邮箱,并未向罗某送达。泰康在线财保公司没有尽到提示义务,该条款对罗某无效。

  而被告泰康在线财保公司认为, 张某既不是本公司员工, 也没与本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 其代为操作投保的行为完全是罗某的授意,张某应是罗某的代理人。从本公司提交的2017年投保界面截图可知,投保人在购买该保险产品时需强制阅读保险条款、 投保声明等相关内容后才能选择勾选“我接受以上投保声明”进行投保,在保险条款第七条责任免除中, 明确用黑体字注明,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期间,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因此我公司已充分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

  在本案审理期间, 法院向案外人张某进行了询问,张某说,他有保险代理资格证书, 在向日葵保险经纪公司的平台上注册销售保险产品, 可以在线销售所有保险公司的在线保险产品。 后他在网上代罗某操作购买保险, 张某在电话中向罗某讲清楚了保险责任范围, 但对免责条款没有进行详细介绍。 网上保单填写的联系邮箱是他本人的,他在收到网上保单后,没有在网上转发给罗某,但打印了3页的纸质保单给了罗某,纸质保单中没有免责条款。

      未尽说明义务 免责条款无效

  嘉陵区法院认为,投保人罗某通过案外人张某在泰康在线财保公司的中介公司即向日葵保险经纪公司提供的平台上,购买了一份综合意外险,并按约支付了保险费,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人身保险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泰康在线财保公司是否就免责事由向罗某进行了提示和明确告知, 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张某在网上销售保险产品,其行为更侧重于获得报酬, 应认定为中介服务性质,并非代理行为。而从泰康 在 线 财 保 公 司 提 交 的2017年投保界面,未显示存在人脸识别及投保人强制阅读免责条款的程序设置,也无法确定系投保人本人进行操作,无法证实投保人罗某已阅读并了解了免赔事由。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案外人张某勾选了“我接受以上投保声明”选项,且案涉保险的电子保单又是发送给了张某,张某并未向罗某详细解读免责事由内容,也未将完整的保单交付给罗某,故该免责条款对罗某未生效。

  2019年6月, 该院一审判决泰康在线财保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付3原告保险金30万元。

  一审判决后,泰康在线财保公司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日前,南充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未尽告知义务 免责条款无效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保险法》 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免责条款时,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说明, 故法院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