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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公交车司机被打故意撞车报复

公交车撞小轿车,这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近日,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公交车司机肖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醉酒并殴打司机的乘客李某也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4月7日晚上8点左右,公交车司机肖某驾驶公交车西行,快到一公交车站时,车上醉酒乘客李某要求下车。由于车辆还未进站,被司机肖某拒绝,双方发生口角并互相辱骂。公交车进站后,李某从后门下车,再次从前门上车并朝肖某头部右侧猛击一拳。肖某为了泄愤,想通过制造交通事故报复李某,他看到前方道路有些拥堵,便启动公交车撞向右前方一辆出租车和左前方一辆小轿车,小轿车被撞后再次与前方一辆出租车追尾,造成公交车及三辆小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27764元。随后,肖某假装晕倒,趴在方向盘上,公交车内的乘客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将肖某送医。

第二天,肖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一会儿说“自己因被打而失去意识,不知道公交车如何启动撞击前方车辆”,一会儿又说“自己被打后意识清醒,启动了车辆,后感觉胸闷气短,失去对公交车的控制”,并表示“自己因右手被打骨折才失去对公交车的控制”,供述前后不一,漏洞百出。

在侦查人员出示了公交车内监控视频后,肖某承认“自己被打后意识清醒,因为太气愤,想跟前车发生轻微剐蹭,让殴打自己的人承担修车费用,就启动了公交车,没想到公交车自身重量大,跟前面三辆车发生了追尾,自己非常后悔。”据调查,当时肖某驾驶的是一辆气电两用公交车,该类型的车辆停止后档位一直在前进挡上,车门打开时不能起步;肖某右手骨折是旧伤,早已痊愈,与被殴打没有任何关系。

结合本案的证据,办案检察官认为肖某的行为和损害后果虽然没有达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标准,但主观认识和客观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为了泄愤不顾车上乘客和路面车辆、行人的安全,故意驾驶公交车撞击车辆,社会危险性较大,符合逮捕条件。

最终,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以肖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记者 南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