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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交通事故九成受害者免费乘亲友私家车 因伤定残占30%

  大众网・海报新闻12月2日北京讯(记者 刘璐)12月2日“交通安全日”当天,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好意同乘”交通事故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伴随近年因免费搭乘车辆、互助共享交通资源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二中院进行了专题调研发现,“好意同乘”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者九成以上为免费搭乘亲朋好友私家车,三成存在未系安全带过错,因伤定残占30%,造成受害者最终因事故死亡的为5%。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好意同乘”交通事故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什么是“好意同乘”,如何定义“好意同乘”?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长刘洋解释,在日常生活中基于友情或者好意,一方让另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的情况,“好意同乘”被定义为一种情谊行为,情谊行为的产生与盈利性的行为有本质区别的。认定“好意同乘”通常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无偿性,第二是非营运车辆。但就“非营运车辆”这一点,目前在现实中和理论界仍存在一定真争议。

  据了解,2015年至2019年,二中院审结涉“好意同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29件,2019年截止目前已审结7件。

  该类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总比亦在增加。其中,判决减轻驾驶者责任的案件占80%,而受害方自己存在过错的占10%。减轻责任的比例约为10%至30%。

  案件中,90%以上系受害者免费搭乘亲朋好友等的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所涉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后果普遍较严重,因伤定残的占30%,造成受害者最终因事故死亡的为5%。

  刘洋介绍,该类案件呈现出一些不同于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特点。

  一是驾驶者赔偿能力普遍不高,驾驶者存在一定经济困难的占60%以上。

  二是事故所涉车辆投保车上人员险比例较低,受害者往往面临缺乏车上人员保险保障的情况。

  三是事故引发的纠纷虽然发生在熟人之间,但各方争议大,矛盾尖锐,案件调解难度大,和解率低。案件调解率仅为10%。

  四是案件标的额不断增大。有些案件因受害者死亡等情况的发生,诉讼标的高达二百万元。

  五是过错情形中,受害方未系安全带的情况占30%。而驾驶者超速及未让行的情况占45%。

  导致事故发生原因,主要因为驾驶者交通安全意识不强,车辆所有人和驾驶者缺乏保障车上人员安全的意识和措施,由于盲目自信,或保险观念滞后,抑或成本考虑,超过一半的车辆未对车上人员投保相关保险。

  刘洋建议,任何时刻车辆驾驶者要时刻绷紧安全弦,乘车人尽量自觉地与驾驶员少交流,尽量多为车辆投保相应险种,如第三责任险和机动车车上人员险等。

  发生事故后,何种情况下可以减轻驾驶员的责任?

  刘洋表示,第一,驾驶人员是否有故意的过错,如是否酒后驾驶,如果有的就不会因为驾驶者免费让他人搭乘车辆而减轻驾驶人的责任。第二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比如在驾驶中存在看手机、听小说等情况,导致出现单方或多方的事故,还是要由驾驶者承担责任。同时在判定责任的过程中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交通责任的认定是全责、主责、次责,还是同等责任等。

  刘洋补充,“因果关系层面也需要考虑,如恶略的天气、不可抗力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这种情况下驾驶者可能存在无心之失,但并非是构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这也有可能减轻驾驶者的赔偿责任,我们要鼓励助人为乐的出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