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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首例“同命同价”交通事故案宣判

1月10日,汉寿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这起事故中受伤的农村户籍受害人郭某获赔11.2万余元。这是我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后,首例按新标准判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郭某现年50岁,系桃江县三堂街镇村民,有一个15岁的孩子。2018年9月8日,他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在汉寿县太子庙镇黄岭岗村路段被一辆同向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撞,致多处肋骨骨折。事后经鉴定,郭某的伤情构成了十级伤残。当地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的责任进行了认定,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丁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此图片来源于网络

2019年7月2日,郭某将丁某和为丁某的牵引车承保的A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2.45万余元。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0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定郭某获赔11.2万余元。

由于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市两级法院统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城乡居民赔偿标准,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所以郭某虽然是农村户籍,同样依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仅此两项,郭某就分别获得了73396元、3759.6元的赔偿。如果依照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郭某仅能获得的赔偿分别为28186元、1908.15元,也就是说,农村标准改城镇标准后,郭某多获得了47061.45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