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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兰临高速兰州南收费站重大交通事故案宣判 两被告犯交通肇事罪被判7年

 据了解,该案于8月2日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李丰驾驶辽A·K4481号重型半挂车,被告人李佳林同乘,从甘肃省广河县出发沿兰临高速驶往兰州方向。19时13分许,该车驶离七道梁隧道口两公里左右时,发现刹车出现故障,遂采取连...

  原标题:“11·3”兰临高速兰州南收费站重大交通事故案宣判 两被告犯交通肇事罪被判7年

  中国甘肃网8月30日讯 据兰州晨报报道(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 姚智)8月29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2018年“11·3”兰临高速兰州南收费站重大交通事故一案,二被告人分别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据了解,该案于8月2日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李丰驾驶辽A·K4481号重型半挂车,被告人李佳林同乘,从甘肃省广河县出发沿兰临高速驶往兰州方向。19时13分许,该车驶离七道梁隧道口两公里左右时,发现刹车出现故障,遂采取连续踩刹车、打开水箱装置给刹车降温等方式减速,均未达到减速目的,车辆持续以90公里/小时-100公里/小时高速行驶,因频繁使用制动,致牵引车及挂车制动器发热,制动效能减弱。其间车辆经过5处避险车道,被告人未采取避险措施,最终该车辆高速行驶至距兰州南收费广场211.5米处时,直接撞击前方排队缴费的小型车辆,致33辆车受损、14人当场死亡、1人抢救无效死亡、46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99016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丰、李佳林身为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严重忽视车辆行驶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员重大伤亡及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

  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