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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一辆装满苹果的大货车在运输过程中撞断公路护栏,翻下了公路,致车上15吨苹果滚落受损。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承运人孟某被判赔偿6名货主损失14万余元,孟某的挂靠单位中乐公司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7年1月,孟某为储某等6名货主从山东烟台装车往温州运送苹果。当孟某雇佣的驾驶员胡某沿沈海高速行驶时,车辆撞上高速公路护栏,随后翻了下去,致车辆、护栏损坏,所载货物部分损失。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为单方面交通事故,司机胡某因遇情况处置不当,未按照操作规范文明、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前,涉事货车所载货物净重19.51吨。后如皋市价格认证中心经清点,认定损坏苹果共15.53吨。以每公斤10.4元的价格计算,损失超过16万元。事发后,货主将受损苹果以每公斤0.6元的价格卖给果汁厂,获款9300余元。为索赔,6名货主将承运人孟某和货车挂靠单位中乐公司一起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孟某对受损苹果的价格提出异议,但此前作出价格认证的人员未能到庭接受质询。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损害他人财产,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中,孟某为案涉货车的实际控制人,对在事故中造成储某等6名货主的苹果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乐公司为案涉货车的挂靠单位,对车辆有监管义务,因此对本起事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前的认证结论书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对受损苹果的价格酌情认定为每公斤10元,损失共计15万余元,减去出卖苹果的残值,最终损失为14万余元。遂判决孟某赔偿储某等6名货主苹果损失14万余元,中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顾建兵  李晓晴)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很常见,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朱艳说,挂靠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被挂靠公司有经营之名而无经营之实,疏于对驾驶人员的培训、疏于对机动车运行安全的管理,独立的挂靠个体承担能力也有限,这极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造成了较大的风险,判由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促进挂靠公司对所挂靠车辆的监管力度,使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