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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交通事故纠纷如何判?法官 :无重大过失及故意行为可减轻责任

  央广网北京12月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2018年8月的一天,小李开车好意搭乘了小王,结果半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小李受伤,小王不治身亡,小王的家属向小李提出了100多万元的赔偿要求。而官司也从一审打到了二审。近年来,像这样免费搭乘车辆、互助共享交通资源的情形在生活实践中越来越多,农村搭车去赶集,城市搭车上下班,都比较常见。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纠纷怎么办?什么条件可以认定为“好意同乘”?驾驶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轻责任?搭乘者有什么义务?今天(12月2日)是全国交通安全日,北京二中院通报了专题调研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专题调研显示,2015年至2019年,北京二中院审结涉“好意同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案件29件,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案件中,90%以上系受害者免费搭乘亲朋好友等的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所涉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后果普遍较严重,因伤定残的占30%,造成受害者最终因事故死亡的为5%。到底什么情形算“好意同乘”?北京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长刘洋分析:“好意同乘,是指日常生活中,基于友情或者好意,一方让另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的情况。其本身是一种情谊行为,情谊行为有什么特点?它的产生不以受法律拘束的意思表示为目的,即它跟客运合同以及其他一些营运性的行为不同,有本质区别。”

  刘洋说,“好意同乘”的认定首先要满足无偿搭乘的条件。“如果支付了费用,则另当别论,有可能就构成了客运合同。另外,在营运车辆不营运的时候,这种情况下是不是也可以把它归于‘好意同乘’的情况?我个人认为是可以的。”

  典型案例显示,2018年8月的一天,小李开车搭乘了小王,结果半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小李受伤,小王不治身亡。交通部门确定,小李未按规定让行,而事故另一方驾驶人超速行驶,两人承担同等责任,乘车人均无责任。小李驾驶的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后小王的近亲属提出了索赔100多万元的诉求。法官助理毕凤敏介绍:“一审认为,即使你是‘好意同乘’,但是驾驶人员毕竟承担了这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所以一审没有减轻他的赔偿义务。二审主要是考虑到司机的过错毕竟只是一个同等的责任,以及提倡社会良好出行风尚的‘好意同乘’行为,所以最终支持了他(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在整体考虑赔偿数额的时候,适当减免了张某的赔偿责任,所以二审综合考虑最终减免了张某总体赔偿的20%的责任。”

  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中,减轻驾驶者责任的案件占80%,而受害方自己存在过错的占10%。刘洋分析:“如果驾驶者没有重大过失或者不是故意的情况下导致的交通事故,我们认为应当减轻驾驶者的责任。酒后驾驶本身就是一种危险行为,很明显属于故意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收取搭乘者的费用,我们依然认为不应当减轻责任。”

  刘洋建议驾驶人,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不管别人是免费搭乘你的车辆,还是付费搭乘,你是营运还是非营运,安全问题都是第一位的。安全无小事。”

  对于搭乘者,法官强调,同样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刘洋说:“搭乘者在乘坐的过程中也是如此,不管是免费搭乘还是付费搭乘,安全注意义务是一样的。上车系好安全带并不费力,很小的一个动作,有可能最终能保证搭乘者的生命安全。另外,在行驶的过程中尽量少与司机进行聊天这种互动,不要干扰司机的正常驾驶。”

(责编: 郭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