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老家”遭遇交通事故是否算工傷?(以案說法)
【案情】馬某為某地一家貿易公司聘用司機,其搭乘公司的貨車回老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經鑒定傷殘八級)。隨后,馬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自己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書確認馬某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馬某又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作出並向公司送達《認定工傷決定書》。公司方表示不服,遂向當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社局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法院經審理認為,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故判決駁回公司方訴訟請求。
【說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對於“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應綜合考慮職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離遠近及時間等合理因素。因此本案焦點在於,馬某是否是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合理路線內,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
一般而言,合理時間應為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在途時間,可根據用人單位的管理規定進行確定。隨著社會的發展,新型職業不斷出現,有些職業工作時間、工作地點不固定,如“外賣小哥”“快遞小哥”等。對此類工作的“合理工作時間”認定,要結合工作性質和職業特點進行綜合判斷。
本案中,馬某作為公司聘用司機,其工作形式是完成一次出車任務后在宿舍稍作休整,根據公司安排再出車﹔或在階段工作完成后,搭乘公司其他車輛回老家等候安排,在接到工作通知后,再前往公司所在地。因此,綜合考慮馬某的工作性質及工作流程,法院認定,馬某的工作時間屬於不固定,其工作時間即為出車任務期間,馬某搭乘公司其他車輛返回老家的在途時間,屬於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其交通事故的發生地也屬於馬某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之內。
(本報記者 倪 弋整理)
《 人民日報 》( 2019年08月15日 19 版) (責編:喬慧、白鴻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