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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春霞、高达成、原审被告毛淦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新兴支公司及你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民终10427号

深圳前海亿博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春霞、高达成、原审被告毛淦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新兴支公司及你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10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0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