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大湾营销服务部与被上诉人廖广明、高培枝、原审被告江灼均、叶树伟及英德市车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 2020-03-02 21:03 热度: 999°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民终12941号
英德市车佳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大湾营销服务部与被上诉人廖广明、高培枝、原审被告江灼均、叶树伟及你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12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大湾营销服务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