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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一市民骑自行车过斑马线被撞伤,车被撞断,自己还要担责!

南都讯 记者严亮 通讯员徐穗芬  近日,江门市民朱某骑自行车在江海区江睦路兰花围路,从右往左在人行道横过马路,与曾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曾某当场死亡、朱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经江门江海交警部门认定,曾某(死者)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自行车)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明明在斑马线上被撞了,自行车还断成两节,人也伤了,为啥还要负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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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门江海交警部门介绍,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曾某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行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朱某驾驶人力自行车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下车推行,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

曾某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和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朱某驾驶人力自行车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下车推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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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曾某(死者)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自行车)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非机动车横穿斑马线不下车推行属于交通违法行为,而过斑马线时下车推行,即是对自我的一种保护,同时也体现了良好的交通习惯和守法意识。非机动车如果没有在斑马线上下车推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警部门提醒交通参与者:生活中骑电车出行的市民比比皆是,但由于安全意识淡薄,真正能做到横过马路时推行的市民少之又少,希望此案能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市民出行时遵守交通规则,小心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