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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佩璇、陈宇、陈寰与被上诉人宁韶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汕头市荣鑫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及屈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民终13847号

屈标:

    上诉人黄佩璇、陈宇、陈寰与被上诉人宁韶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汕头市荣鑫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13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39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393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向宁韶华赔偿3110.43元;四、驳回宁韶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712.8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担220.5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27.04元,宁韶华负担465.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