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载入中...

当前位置:
首页 > 车祸图片 > 《蕉岭交警在路上》系列:曝光摩托车交通违法

《蕉岭交警在路上》系列:曝光摩托车交通违法

**全力推动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

**道路连着你我他,创文工作靠大家!

目前,全县上下正齐心协力,紧锣密鼓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

为扎实推进我县“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的中心工作,蕉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县局“史上最严”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和“遏事故、保安全”的工作要求,全力打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持续不懈地保持了对摩托车行驶秩序的管理力度,依法对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查严管严控,对被查获的当事人组织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从源头上减少涉摩托车交通事故的发生,助推我县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城市的中心工作。

11月15日下午,交警大队对被查获的第三十一批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摩托车超员的52名交通违法当事人进行了交通安全专题学习教育,并签订了《安全文明行车承诺书》;

此外,还要求被查获的交通违法人员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出一个10位以上朋友点赞的微信,以扩大受宣传教育的覆盖面。

现对被抓拍到的第三十一批次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曝光。其中有二位为党员,公安交警部门将依照相关规定抄报其所在党组织。

交警部门将加大利用“电子警察”查处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力度和频率,对于第二次及以后被查获的涉摩托车交通违法者,交警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凡是党员、干部、教师等公职人员的,交警部门还将依照规定上报组织、纪检部门及其所在单位。希望广大驾驶人进一步提高自律意识、法律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为自身的交通安全及我县的创文工作贡献自己的一份努力。

蕉岭交警温馨提示: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是法律对公民的基本要求。

和谐、文明的交通环境,需要广大市民共同维护。

抵制不文明的交通行为,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要靠你、我、他。

请广大驾驶员自觉做文明交通的参与者和监督者,抵制不文明交通行为,对身边不文明的交通行为给予及时的提醒和劝导,共同维护我县的道路交通秩序,为我县的创文工作添砖加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违者记2分,罚款200元(违法代码:1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两轮摩托车只允许在后座位置搭载一人,但不得搭载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违者处罚200元(违法代码:6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