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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领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交通管理局《关于停止收取交通事故保证金的通知》(广公交(传)字[2007]401号)的规定,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于2007年12月3日起停止向当事人收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

  经我支队有关部门多次通知,目前仍有以下单位和个人未能前来领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公告。请以下单位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携带身份证明、车辆证明及缴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指定交警大队办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领取事宜。经公告期满,逾期仍未领取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将作为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