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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黄伟忠、元充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民终830号

梁志锦: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黄伟忠、元充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终8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301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