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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城区法院公开庭审雨城区首例幼儿园“非法校车”危险驾驶案 雅安频道 四川新闻网

四川新闻网雅安5月15日讯 5月14日上午,雨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韦某某、田某因严重超员被控危险驾驶罪一案。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驾驶员韦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该幼儿园主要管理者田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和典型性,雨城区法院特别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雅安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代表、雨城区公办、民办幼儿园园长、负责人代表等共计80余人旁听庭审。

案情回放

被告人韦某某、田某系夫妻关系,在雅安市雨城区碧峰峡镇共同开办“**幼儿园”,田某是该幼儿园的主要管理者,二人自购“东风牌”小型面包车一辆(车牌为 川T8****),在该车未取得校车标牌的情况下长期非法从事校车业务,用于接送该幼儿园就读的学生。

2019年3月20日8时56分许,被告人韦某某驾驶川T8****小型面包车,由被告人田某作为随车老师,沿途搭载23名幼儿前往雅安市雨城区碧峰峡镇**幼儿园,行驶至雅安市雨城区碧峰峡镇路14KM处被雅安市交警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核实,被告人韦某某所驾驶的川T8****小型面包车核载7人,实载25人(其中23名幼儿、随车老师1名、驾驶员1名),超员18人,超过车辆核定人数200%以上,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告人韦某某、田谋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2019年4月11日,雅安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对被告人韦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田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某、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某被行政处罚罚款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折抵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韦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庭审结束后,幼儿园园长、负责人纷纷表示,通过参加此次庭审观摩,受到了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充分认识到超载驾驶的危险性。在今后幼儿园“校车”管理中一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幼儿的出行安全。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是国家未来的栋梁之才,是国家兴旺发达的希望,我们要时时处处关爱幼儿的安全。从事校车业务,必须严格按照校车驾驶资格进行审核并不能超载。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和超载上路,均隐藏着事故发生的重大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特别提醒广大校车管理人,切莫抱有侥幸心理,等造成事故后悔犹如亡羊补牢为时已晚。希望所有的幼儿园,将“校车”安全问题放在首位,我们各行各业都要从自身做起,切实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为他们的成长之路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