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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男子醉驾连酿2事故 获刑10个月赔偿近40万

  泸州男子醉驾连酿2事故 获刑10个月赔偿近40万

  四川新闻网泸州4月15日讯(李庆 记者岳东)“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不仅是一句口号,更是一种责任,是对自己、对他人生命的负责任。4月15日,记者从泸州古蔺县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醉酒后开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

  2017年10月22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余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往古蔺县永乐镇方向行驶,行至古蔺镇保安桥桥头处时,与同向行驶由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李某某)发生碰撞后,余某竟继续驾车行驶,行至古蔺县古蔺镇环城路电力公司旁,又先后与罗某某停靠在路边的小型轿车和胡某某家的门面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李某某受伤,罗某某的小型轿车与胡某某房屋、物品受损的交通事故。

  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侦查人员赶至现场处理的过程中,发现余某涉嫌酒后驾驶,随即将其带至古蔺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余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44.4mg/100ml;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致残程度为七级;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余某负该次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

  庭审现场

  该案在近日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陈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余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9070元。因被告人余某驾驶的机动车未购买交强险,余某应先行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之后再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93192元。

  酒驾不仅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引发伤亡,同时,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就构成犯罪,就会受到刑事处罚。(古蔺县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