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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区首例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刑罚拘役二个月

    四川在线消息(刘青林)近日,巴州区检察院追诉了一起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告人刘某某被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此案是巴州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案件。
    经审查发现:2018年11月8日中午,王某某、刘某某在某餐馆共同饮酒后,因刘某某不会开车,便叫王某某驾驶其子刘小某的轻型普通货车送其回南江县某镇,王某某同意后遂驾车搭乘刘某某前往该镇。行驶至省道S101线406KM+500M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大型货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8.2mg/100ml。
    公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对王某某移送巴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巴州区人民检察承办检察官院细致审查,认为:刘某某明知王某某饮过酒,还提供车辆并指使其开车,有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故意和提供车辆的客观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要求补充移送起诉刘某某。2019年4月18日,巴州区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王某某、刘某某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后,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刘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