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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驾驶未购买交强险的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老板拒赔

  老板拒绝赔偿

  法官为死者家属“讨说法”

  判决文书生效后,被告王某以死者李某自身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应自行承担责任,自己履行了相应救治义务、垫付了医疗费用102923.31元为由,长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

  无奈之下,死者家属向大英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手续,并通过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的银行卡,查封了其住房一套。

  今年6月20日,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刚开始,王某一直称自己没钱,无法履行赔偿义务,在法官反复向其释法明理之后,他表示愿意当场履行现金10万元,剩余40余万元欠款在2020年1月24日前付清,死者家属表示同意。最终,这起死亡赔偿金追讨纠纷圆满执结。

  法官说法

  不购买交强险的车不能上路

  “不及时缴纳交强险,是一种交通违法行为。”本案承办法官说,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换句话说,不购买交强险的车,就是不能上路。

  结合本案,因为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那么肇事一方则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自费全额向对方赔偿。对此,法官提醒广大车主,一定要及时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交强险。若不及时缴纳交强险,不仅交警会按照法律规定对车主进行处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也容易导致事故赔偿方面的经济、精神损失。  (全媒体记者 郑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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