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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一村民酒后驾车身亡 道路管理者、水塘使用者、酒席组织者均被判担责

应朋友邀请吃饭喝酒,饭后驾车经过水塘,由于该路段防护栏间隔大,且无照明设施,车辆不慎冲入水塘,驾驶员溺亡,究竟该由谁担责?事后死者家属将事发路段道路管理者、水塘使用者以及酒席组织者全部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日前,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该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8年3月,孙某应李某邀请,与李某、王某在舒城县某镇街道饭店吃饭,席间三人饮了酒。饭后,孙某驾车至县城,途径该镇某村水塘处时,由于孙某饮酒(事故发生时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9mg/100ml)后驾驶机动车及操作不当,撞倒防护桩后将车辆开入路外水塘中,造成孙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路段为弯道及陡坡,路边没有安全提示和警示标志,水塘边没有护栏,防护桩之间的间距大,夜间无照明。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这一众所周知的事实知晓,事故发生时期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9mg/100ml,属饮酒驾车,且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孙某对其自身因饮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因此,某镇政府系事发公路的管理者,负有管理责任,事发路段为弯道及陡坡,路边没有安全提示和警示标志,水塘边没有护栏,防护桩之间的间隔大,基本无防护作用,事故现场夜间亦无照明,存在安全隐患。某镇政府未采取更加切实可行的措施排除上述隐患,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的水塘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因此,发生事故水塘的使用权人为某村民委员会,某村民委员会亦有义务在水塘边设置护栏等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但该村民委员会未能尽到上述义务,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共同饮酒的组织者,未尽到合理的提醒和劝阻义务,从而导致孙某饮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具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某镇政府、某村民委员会、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赔偿孙某家属8万余元、4万余元、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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