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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躲车摔伤,“非接触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发生在山东省日照市的一起“非接触交通事故”给法律工作者出了一道难题:因躲避对方车辆摔倒后受伤,在两车并没有实际接触的情况下,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2018年9月8日19时许,周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日照市兖州路与迎宾路交会处时,因躲避前方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时摔倒,致使自身受伤。

  该事故因两车未发生接触,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作出书面通知书称:“经调查,双方车辆人员没有发生接触,无法证明此‘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不予受理。”

  然而,事故发生后周某某住院治疗3天,医疗费1182.74元。出院后,周某某找王某某协商赔偿事宜,王某某以两车未发生接触,不属于交通事故,周某某受伤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赔偿。

  2019年3月8日,周某某到日照市东港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东港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周某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山东帷幄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超为周某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受援人办理了委托手续,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立足于案件事实,指导周某某以王某某为被告,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6000元。

  法庭上,双方对由谁来为此非接触事故担责有很大分歧。王某某认为双方车辆未接触,不是交通事故,周某某系自己摔倒受伤。

  “法律上,‘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是否为交通事故并不是以事故双方发生接触为必要条件,双方是否发生接触也不是认定当事人过错的前提条件。”刘超介绍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是在两车相会躲避时,原告周某某在刹车过程中摔倒,双方互相辩称是对方的原因造成本次事故,且王某某在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中明示双方在互相发现对方后,王某某采取了减速措施,周某某采取了刹车措施随后摔倒,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确定双方的事故责任,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确定原被告分担事故的同等责任。6月6日,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在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周某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16000元。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并于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王某某很快履行赔偿义务,受援人周某某对此十分满意。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