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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海高速致15死车祸案”车主为何也判7年?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表示,根据发布的交通事故调查结果,肇事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且违法超载,驾驶人与车主同乘分坐主副驾驶位置。同时,主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前多次告知车主车辆制动有问题需要修理,但是车主均不予理会,导致事故发生时由于车辆制动器失灵,造成15人死亡、46人受伤、33辆机动车受损的重大人身财产损害。

根据《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于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常莎认为,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肇事车辆制动失灵,造成车辆失控,而车主拒绝对车辆进行修理是车辆失灵的主要起因,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同时驾驶人在车辆制动失灵后未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加剧事故损害结果,因此驾驶人对交通事故也负有主要责任。

综上所述,兰海高速的重大交通事故中驾驶人和车主均负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造成损害结果特别巨大,属于《刑法》133条规定的特别恶劣情形,判处两人七年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

界面新闻检索发现几份肇事司机和车主同时获刑的案例,车主获刑多因明知是问题车还指使司机上路。

2010年,京华时报曾报道一起交通肇事案,肇事司机周进龙超载驾驶未年检货车侧翻,进而导致多辆汽车翻倒,两人死亡。2010年8月,昌平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进龙和车主赵国生各有期徒刑5年。法庭依据证据链认定,2010年3月9日,车主赵国生指使周进龙驾驶未定期检验且超载的“陕汽”牌重型普通货车上路行驶,司机周进龙驾驶未验车的超载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经过合议,法庭认定周进龙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车主赵国生指使他人违章驾驶发生重大事故,也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庭判处周进龙和赵国生各有期徒刑5年。

2012年6月4日,福建南安市人程某因事回老家,把自己经改装的无牌拼装车“土炮”交给王某。5天后,王某驾驶“土炮”和一辆无牌证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车主当场死亡,坐在三轮摩托车上的齐某受伤。2013年6月,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4年7月,法院认定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法院认为,程某作为车主,明知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指使他违章驾驶无牌拼装机动车,致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主审法官解释,不仅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会被判犯交通肇事罪,将车借给无驾驶证或酒后等不适合驾驶情况的人,一旦发生事故,车主也要负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