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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处置不当 会带来什么后果?

  4月24日,鄞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行人违规引发的交通肇事案作出判决。此案被告人谢某闯红灯横穿马路,与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邓某相撞,导致对方倒地受伤后死亡。法院判决谢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2万余元(其中5万元已赔付)。

  行人违反交通法规现象无处不在,但因此获刑并被判赔偿受害人巨额损失者很少,因此,此案的判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了解,谢某之所以被判承担主责,一个关键原因是在事故发生后,谢某逃离了现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在谢某交通肇事案中,如果其在事故发生后不是选择逃逸,而是立即报警求助,受伤的邓某或许可以得到更及时的抢救,交警部门就有可能更好地查清事故的经过和原因,其所承担责任就可能减轻。

  一位交通民警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一方当事人受伤甚至死亡的交通事故中,如果肇事者逃逸,带来的最大可能是,民事责任加重,甚至会刑事责任缠身。“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属于典型的对事故处置不当的行为。”

  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报警 导致保险理赔困难

  在现实生活中,对交通事故处置不当,究竟会带来什么样的具体后果呢?我们先来看镇海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某公司员工驾驶车辆在一个工地碰撞到异物发生车祸,他担心自己受到工地管理人员的打骂,立即弃车离开。之后,公司为修理损坏的车辆共支付了4万多元费用,当公司提出保险理赔要求时,被保险公司以驾驶人未及时报警、弃车逃离现场为由拒绝。

  镇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未及时报警也未通知保险公司,同时未对离开行为作出合理解释,致使保险公司对车损发生原因等无法掌握,无法查明是否存在免赔等情形,其行为属于车损险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该法对被保险人未报警、报案,保险人是否应当赔付的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为此,保险公司都在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并及时(一般为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扩大部分以及保险公司无法核查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

  显然,保险公司设置这样的条款内容是要规避自己的责任,却有着一定的合理性。因此,为减少、避免由人为因素带来的交通事故理赔难问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报警、报案。

  发生交通事故“私了”不当遇麻烦

  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大多是剐蹭或轻微碰撞的小事故,对此,省时又省力的方法当然是依法合理“私了”,在一定条件下,这甚至获得了相关部门的鼓励。但必须知道,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可以私了的,否则,会带来很大的麻烦。我市曾发生多起因不当“私了”交通事故最后引发争议,相关当事人后悔莫及的案件和纠纷。

  江北区的陈先生驾驶机动车外出时,与一辆逆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剐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倒地受轻伤。按照现场情况,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时,陈先生想立即报警,但对方表示,他只是左手有点轻伤,只要陈先生给他200元补偿,愿“私了”解决。陈先生为图省事,一时糊涂表示同意。万没想到,半个月后,对方突然带着律师找上门,要求陈先生赔偿5万元。由于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报警,陈先生无法举证证明事故责任在对方、“私了”也是对方主动提出的。之后,经过反复谈判,陈先生“赔偿”给对方2万元才算完全“脱身”。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对于有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寻找求通过交警部门或者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解决包括相关损害赔偿在内的各种问题,切不可为了省事而作出错误的私了选择。曾多次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的一位律师表示,在有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不但是对伤者生命的负责,也避免私了后可能出现不可预知的情况。否则,违法私自处理,必然会损害一方的利益,即使有理也会变得无理,给自身带来各种意想不到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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