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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女性为原告民事案件离婚交通纠纷劳动争议排前三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即将来临之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本市法院审理涉妇女权益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公布典型案例。数据表明,本市法院对侵害妇女的刑事案件始终保持严惩态势,此类案件高发态势得到遏制。而在女性为原告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劳动争议排名前三。

  数字 涉妇女儿童案件审理情况

  2016年至2018年,全市法院共审理一审涉及妇女儿童犯罪案件929件,结案率97%。其中,2016年审理一审涉妇女儿童犯罪案件303件,2017年审理319件,2018年审理307件。其中,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共计596件,占64%。因始终坚持对上述犯罪采取高压严惩态势上述三种犯罪高发态势已得到遏制,三类犯罪2016年259件、2017年250件、2018年213件。

  2016至2018年审理被告人为女性的刑事案件共计3613件,其中,2016年1175件;2017年1234件,同比上升5.02%;2018年1204件,同比下降2.43%。

  2016年至201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原告为女性涉及婚姻家庭、抚养、继承、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土地承包、拆迁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等一审民事案件6.35万件。其中2016年2.18万件;2017年2.24万件;2018年1.93万件。排名前三的案由是离婚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劳动争议,分别占33.03%、31.99%和6.00%。

  在其他民事纠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的情况下,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增势较为平缓。

  做法 依法审理涉妇女儿童案件

  市高院副院长钱海玲表示,天津法院始终对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充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抚慰被害女性和未成年人。针对女性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非法经营、诈骗等非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特点,在刑事审判中,对于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女性被告人当宽则宽,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

  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坚持调解优先原则。聘请家事调解员参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案件的调解工作。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注重对女性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依法保护女性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以及休息休假的权利,强化在女职工“三期”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保护力度,切实保障女职工享有社会保险,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审理涉及农村妇女权益案件。依法保护好妇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等各项权利。

  天津法院通过信息简报、交流座谈、个案沟通等形式,不断加强与公安、妇联、民政、法律援助机构等的协作,建立联合执行机制,逐渐形成了协调联动、有序衔接、反馈及时、联合化解的工作格局。自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审结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共138件,其中,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56件(其中一起由男性申请),驳回申请34件,准予撤回申请48件,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依法保护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

  保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虐待、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2010年1月,被告人王某(男)与被害人刘某(女)登记结婚,婚后王某长期对刘某采取殴打、辱骂等方式实施虐待。2016年6月26日,王某因琐事在某停车场其驾驶的汽车内、某小区内等地再次无故对刘某进行殴打、辱骂,造成刘某头面部、颈部、胸腹部、背腰臀部、四肢存在大面积皮下出血,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刘某不堪忍受长期虐待,于2016年6月26日晚23时30分许,在天津市河北区月牙河跳河溺亡。

  裁判结果: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虐待家庭成员,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并应数罪并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典型意义:本案系虐待、伤害妇女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不仅长期对刘某采取殴打、辱骂等方式实施虐待,更因琐事无故殴打被害人并致其轻伤,最终使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跳河溺亡。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充分体现严厉打击虐待妇女犯罪的鲜明价值导向,有利于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犯罪行为,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家暴不是家庭私事,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惩恶扬善的正确导向,同时唤起受害女性群体的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二:刘某遗弃残疾妻子与未成年子女案

  基本案情:2009年,被告人刘某(男)与马某某(女)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刘某某(2岁)。2012年马某某因交通事故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肇事事主赔偿马某某人民币48万元,其中18万元被刘某以接送妻子马某某看病为由购买汽车一辆,剩余30万元存至马某某个人银行账户。2013年刘某谎称自己患有肺结核病,将马某某及刘某某送至马某某父亲家中由其代为照顾。其间马某某与刘某某生活费等费用由马某某的父亲承担。2015年10月刘某将马某某带至银行,取走归马某某个人所有的交通事故赔偿款30万元,并自行使用、挥霍。马某某因此事将刘某诉至武清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多次对刘某进行调解、教育,刘某仍拒绝照顾马某某与刘某某,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拒绝给予马某某、刘某某扶养费、医药费、生活费等任何费用,且拒不归还马某某的30万元。经马某某的父亲报警,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对年幼、患病且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遗弃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系遗弃妇女的典型案例,无论是在法理还是在道德伦理上,都具有警示意义。我国法律把家庭成员在家庭中享有平等权利列入保护范围,保障妇女、子女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并致力于实现“少有所养、老有所依、残有所扶”。在本案中,被告人将本人之义务转嫁他人,不履行法定扶养、照顾义务,符合遗弃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的不履责行为令其患病妻子生活困厄交加,使其未成年儿子的权益无法保障,生活流离失所。刑事法律理应对其进行制裁。同时,夫妻之间互敬互爱,互帮互扶,共渡难关是一个家庭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基本道德伦理的底线。被告人作为家庭的顶梁柱既无伦理上对配偶的敬爱帮扶,也没有道德上的良善与自律。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彰显了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

  案例三:刘某某强奸、强制猥亵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某(男)系天津市某医院精神科护工,2018年1月2日凌晨2时许,在该医院精神科护士站换药室内,刘某某在明知女病人A某系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同年1月3日凌晨2时许,刘某某在该医院精神科女病房内,抚摸、亲吻正在病床上睡觉的A某的胸部,后又用手抚摸在另一病床上睡觉的女精神病人B某的大腿,并弯腰将脸凑到B某的面部。后被告人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裁判结果: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被害人A某系精神病妇女的情况下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刘某某在女精神病人A某、B某服药熟睡不能反抗的情况下,对其二人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刘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应对其分别处以刑罚,并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刘某某有自首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系侵犯特殊女性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近年来,女性精神障碍患者遭受性侵的现象有所增多,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精神卫生法》第四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由于自身身体健康原因,不具有正常人所具备的辨认能力、理解能力、判断能力,缺少自我保护意识,如其遭受性侵会引发其心理创伤,加重精神疾病,因此,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更应引起其监护人、治疗部门以及社会各界更加细致的照顾和关怀。本案通过对侵害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犯罪行为予以严厉制裁,有力震慑了实施该类违法行为的犯罪分子,同时,也有利于引起全社会对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等弱势群体遭受性侵这一问题的关注,进一步加强对女性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为其编织一道安全的法律防护网。(新报张家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