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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考点【民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主体

天津中公教育助力各位考生朋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接下来为您带来的是法考资料内容: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责任主体

(一)机动车的所有人原则上是责任主体

(二)因租赁、借用等使得机动车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使用人是责任主体

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④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三)转让机动车所有权而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受让人是责任主体

(四)分期付款购买机动车的,买受人是责任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五)转让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时,转让人与受让人负连带责任

(六)盗抢机动车的,盗抢者是责任主体

(七)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的,驾驶人是责任主体

(八)挂靠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套牌机动车的,套牌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是责任主体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驾校学员在驾驶培训中发生事故的,驾校是责任主体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一)试乘发生事故的,提供试乘服务者是责任主体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8条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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