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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酒驾撞车受伤不能行走 庭审现场“搬到”他家里 —— 遂宁新闻网

近日,大英县蓬莱镇马栏村,一场“特殊”的庭审在被告人家里开庭了。

“感谢法官体谅我,这么远专门跑到我家来开庭,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我以后再也不会喝酒驾车了。”庭审结束后,被告人秦某握住法官的手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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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酒驾与小车相撞受伤

 今年1月8日中午,秦某与李某吃午饭时,秦某喝了2两左右散装白酒。

当日下午6时许,秦某搭乘李某的小型轿车回到大英县城区,后秦某驾驶自己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大英县蓬莱镇江南路由东向西行驶。秦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江南西路61号门前路段时,与在双实线掉头的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秦某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检测,秦某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168.7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秦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庭审现场“搬到”被告人家里

秦某因危险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左小腿骨折,断端外露,经医院诊断不能站立负重、不能行走。考虑到秦某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决定直接到秦某家中开庭。

近日,一张简单的审判台在大英县蓬莱镇马栏村被告人秦某家搭起了:一张长1米、宽0.5米的小木桌作为审判台,审判长坐在后面的木凳上,公诉人坐在审判台一边。庭审中,秦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最终,大英法院以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杨丽君  全媒体记者 郑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