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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参加公司聚餐后醉驾逆行上高速出车祸身亡 家属起诉公司索赔

大连男子孙某参加公司聚餐时喝了不少酒,此后他擅自离岗,醉酒驾车逆行上了沈海高速公路,从而引发了一场严重交通事故,导致孙某死亡。事发后孙某的父母和妻儿将其所在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50万元。经过金州区、大连市两级法院审理,2020年1月,孙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孙某在大连金州区一家公司上班。2018年2月15日晚上,公司组织在岗人员及部分不在岗人员在公司聚餐。孙某是当晚在岗人员,聚餐时有饮酒行为,餐后他自行离开公司,驾驶私家车沿沈海高速公路(沈阳-大连)北行线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278公里+550米处时,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孙某及他人在事故中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醉酒驾车且逆向超速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而孙某的父母和妻儿在事发后将其公司告上法院,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合计50万元。

孙某家属不服上诉。家属认为,该公司于2018年2月15日晚组织当班人员会餐,并提供了雪花啤酒和白酒供员工饮用,孙某酒后驾车出厂肇事死亡。孙某是当班的电工,根据电业部门和安监部门的规定,当班人员不准脱岗,不准喝酒,公司对此应当明知,并且孙某从会餐开始一直坐在会餐场所公司食堂,这么长时间,没有一个人,没有一领导阻止孙某喝酒,该公司明显存在过错。

此外,孙某酒后怎么离开食堂,怎么离开公司,何时离开,均无人知晓。涉案公司积极地组织当班人员饮酒,酒后又未能实施有效管控,致使孙某酒后驾车出厂肇事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涉案公司是本次喝酒的组织者,也是孙某的直接领导者,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此外家属称,孙某是离开公司后醉酒驾车”与事实不符,也没有证据证明。孙某是在食堂酒后驾车出厂肇事死亡,这是基本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