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一司机凌晨撞红绿灯后逃跑,原因竟是害怕
企业相继复工
路上人多了,车也多了
连日来,中山交警在
全市各个电子显示屏、高速、相关路段等
显示标语,或悬挂横幅
“花样”提醒广大市民
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规
但是
依然有司机不听蜀黍言
总是抱着侥幸心
等出事了
就后悔莫及......
2月22日凌晨4时30分许
古镇交警接到报警
古镇加油站对开路段
发生一宗小客车撞信号灯的交通事故
事故造成信号灯及肇事小客车挡风玻璃损坏
但肇事司机当即驾车逃离了现场
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勘查取证,现场找到了一块号牌。古镇交警立即成立侦查小组,经走访目击证人,调取现场周边监控视频,初步锁定肇事车辆为粤T10D×5号牌小客车。
根据车辆号牌查询得知,粤T10D×5号牌小客车登记车主为古镇某厂企。 民警随后电话联系厂企负责人,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2月23日14时30分
一名男子来到古镇交警大队
称自己是2月22日凌晨
撞古镇加油站路段信号灯的肇事司机
经查,朱某是中山古镇人。据朱某交代,2月21日23时许,他驾驶粤T10D×5号牌小客车到江门取货。2月22日4时许,他驾车来到冈南市场卸货,途经古镇加油站对开路段时,撞到路口的临时红绿灯,事故造成红绿灯翻倒,车辆挡风玻璃损坏。事发后,因害怕承担责任,朱某当即驾车逃离现场,但行至古镇曹步中学育才路路段时发现车辆已无法行驶,于是将车停在路边,步行回家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现场,将车上剩余的货物拉走。后来自知难以逃脱责任,投案自首。
根据道路交通法规,朱某因肇事逃逸将被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罚款2000元,记12分。
撞坏公共设施逃离现场的行为
也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现实中没有后悔药
警察蜀黍一直跟大家强调
要遵守交规,安全行驶!
可总有少部分司机当耳旁风
置自己与他人安全于不顾
请广大驾驶人不要“以身犯法”
来源:中山交警权威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