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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完善应急机制应对长江等内河水上交通事故

  中新网12月23日电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等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意见强调,提高应急能力,完善应急协调指挥机制,有效应对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灾难、环境污染等跨区域突发事件。

  意见指出,到2020年,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基本健全,安全工作责任更加明晰落实,监督管理更加规范,从业人员素质整体提高,安全与应急保障能力明显提升,为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供良好的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保障。

  在健全法规体系方面,意见要求,推进制修订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制度。制定内河水上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及风险源等级划分规定,适时更新《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等。

  同时,推动地方内河水上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制修订,加快制修订地方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相配套的法规制度,同步做好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意见要求,研究评估船舶建造及检验标准。抓紧研究评估内河船舶稳性、消防、逃生等方面的标准规范,研究评估内河气象水文条件对船舶构造、稳性、载重线等方面的影响。完善内河港口危险品罐区(储罐)、库(堆)场、码头相关标准。

  企业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船舶、港口的设施装备安全技术水平,确保船舶适航、设施装备适用。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专款专用。加大对电子航道图应用、船舶和港口(码头、仓库、堆场)视频监控、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检查评价、培训教育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在强化行业监管上,意见指出,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充实基层监管执法人员,加强专业人员配备。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大对下级管理部门和企业督查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并将企业是否将重大隐患和重大风险源向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安监部门报备列入检查重点。严把从事内河客运、危险品运输航运企业的市场准入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老旧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严厉打击违规改装客运船舶、危险品船舶。加大对客运和危险品运输企业、“四类重点”船舶以及港口危险品罐区(储罐)、库(堆)场、码头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长江干线客运、危险货物运输船舶过闸安全监管工作。

  同时,要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无经营资质、超范围超能力经营、非法载客、非法夹带危险品运输、非法采砂运砂等非法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重大安全风险源管控不力的企业和责任人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企业经营资质和个人从业资格。

  要提高应急能力,完善应急协调指挥机制。加强与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配合,建立应急专家咨询会商、应急处置等跨部门、跨行业协调联动的治理机制,有效应对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灾难、环境污染等跨区域突发事件。完善长江干线应急指挥平台及各专业监管指挥系统,继续推进长江巡航救助一体化,整合现有海事、航道、公安的应急指挥职能,统一长江干线专业力量应急指挥。

  意见强调,在加强应急救援力量上,依托港航、海事、航道、公安等水上安全监管保障体系,形成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内河水上交通应急救援力量。在三峡库区等核心区域重点加强抢险打捞能力建设,提升三峡船闸水上消防救援能力。

  加快长江等内河水上应急救援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专家队伍,引导扶持社会救援力量,形成专兼结合的水上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政策引导,依托沿长江等内河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重点区域危险化学品应急物资储备库,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示范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