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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执行法官跨省追回数万执行款

  8月6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圆满执结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有力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5月17日晚,罗某忠驾驶客车由东兴出发前往广州,行驶至兰海高速某路段时与前车追尾,造成车内陈某锦一家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后,陈某锦一家三人将罗某忠、吕某岳以及广州市某汽车运输公司起诉至港口区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认定,车辆虽登记在广州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名下,但公司并未实际支配该车的运营,该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吕某岳。被告罗某忠虽为驾驶员,但事故发生时其是在执行吕某岳交付的工作任务。三原告购票搭乘吕某岳的车辆去往广州,售票员是以车主个人名义收取车费,所以三原告与吕某岳之间的客运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客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三原告受伤,吕某岳存在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由吕某岳赔偿陈某锦一家三人医疗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32712.4元。

  虽然案件判决已下,但吕某岳认为自己虽为车主,但事故发生时驾驶员为罗某忠,责任并不在自己,故迟迟不肯履行判决义务。对于仅依靠种地打工过日子的陈某锦一家三人来说,事故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正常生活,特别是已到古稀之年的黄某凤,更是饱受伤痛的折磨。百般无奈之下,三人向港口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的第一个念头就是:“决不能让弱者失去生活的信心,决不能让当事人失望而归,想尽一切办法尽快执行到位。”执行法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请他换位想想,如果他面临陈某一家的处境,会怎样?”可吕某岳仍一意孤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

  2016年8月4日,执行法官通过“总对总”系统查到被执行人吕某岳在广东当地某银行有钱款可供执行。为了避免被执行人转移存款逃避执行,执行法官立即赶赴广东。8月6日,执行法官在核实吕某岳银行账户存款数额后,要求银行配合进行相关划扣手续,从吕某岳账号中划扣执行款项32712.4元,使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周舟 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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