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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一男子醉驾撞车,过度自信欲“私了”,没成想……

原标题:渝北一男子醉驾撞车,过度自信欲“私了”,没成想……

近日,渝北交巡警接警称,渝北区金沙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辆白色奥迪车停在道路中间,其正前方停着一辆黑色摩托车,奥迪轿车车头及摩托车车尾有明显的碰撞痕迹。一男子自称报警人,是摩托车驾驶员,而旁边的男子则是奥迪车驾驶员。

↑ 摩托车驾驶员向民警讲述事情经过

↑ 摩托车驾驶员向民警讲述事情经过

在询问过程中,民警发现奥迪车车主浑身酒气,其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0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医院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并对双方当事人做进一步调查。

经查,奥迪车驾驶员王某,今年51岁,当晚,驾车到新牌坊参加朋友聚会,与朋友畅饮聊天到次日凌晨两点,并喝了6瓶啤酒、2两白酒。喝完酒后,王某认为此时路上车辆较少,不会出事。便心存侥幸,自行驾车往汽博中心行驶。

可谁知刚将车开出1公里,便在金山路口附近,将一辆正在等待红绿灯的摩托车撞倒,摩托车驾驶员也被撞倒在地。所幸摩托车驾驶员佩戴头盔,只受轻伤。

王某见状,立即提出用钱“私了”,结果被摩托车驾驶员严词拒绝,并当场报警。

此次事故,由王某醉酒驾驶所致,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维修费用和驾驶员医疗费用共计6000余元,均由王某承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之规定,王某的驾驶证将被吊销,且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驶证。同时,王某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他将面临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在此,为摩托车司机及时报警点赞,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哪些情况需要报警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1)造成人员伤亡,受伤的;(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渝北交巡警提醒各位市民:如果遇到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坚决抵制,拒绝“私了”,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