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主要责任人起诉次要责任人索赔获支持
广西新闻网罗城8月22日讯(通讯员 唐雪云)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起诉次要责任人及保险公司索赔,其诉讼要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近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以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韦某财产损失2000元。被告罗某赔偿原告韦某财产损失1236元。
2016年4月25日,韦某驾驶小轿车沿罗城朝阳路自东向西行驶,适有罗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起步,与其相向而行,当韦某驾驶的小轿车右转弯时与罗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罗城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韦某将事故车送到柳州4S店修理,共花修理费6120元。事故车修好后韦某找某财保河池分公司要求赔偿,由于罗某未予配合,致使韦某至今未获赔偿。为此,韦某于2016年6月向罗城法院起诉,请求由被告某财保河池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由被告罗某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客观真实,予以采信。因本次交通事故给韦某的造成的损失,韦某有权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罗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已在被告某财保河池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某财保河池分公司应先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赔偿,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由韦某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由罗某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民事赔偿责任。韦某请求赔偿车辆修理费,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韦某损失6120元,由被告某财保河池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赔偿韦某。余额4120元属于超过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部份,由韦某自行承担70%的责任,即2884元;由罗某承担30%的责任, 即1236元。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