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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车致人伤残 被判赔偿后续治疗费

广西新闻网罗城12月11日讯(通讯员 唐雪云 韦禹肖)原告钟某因被告王某交通肇事造成自己伤残,为此在第一次诉讼之后又继续治疗,因发生后续治疗费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近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钟某各项后续治疗费用16060.79元。

2012年1月28日15时许,被告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罗城县罗龙线由罗城往龙岸方向行驶,当行至上述路线26KM+500M时,恰遇原告钟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案外人石某、钟堂相向行驶,被告王某超越一辆面包车时与原告钟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王某、原告钟某及案外人石某受伤及两辆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2年2月5日,罗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钟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外人石某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被告王某对认定结果不服,申请复核,2012年3月2日,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复核结论,维持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2013年8月21日,原告委托河池市一舟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情况作伤残程度鉴定,同月28日,该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钟某本次交通事故损伤所受到的伤残程度分别为:1、左手活动功能丧失评定为九级伤残;2、左上肢活动功能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发生鉴定费700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14年7月,原告向罗城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12月,法院判决本案被告王某向本案原告钟某赔偿8954.52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河池中级维持原判。2015年7月―8月间,原告先后多次到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花费18133.8元。后因协商赔偿事宜不成,原告再次向罗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后续医疗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6081.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驾驶车辆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致使与相向行驶的原告钟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原告钟某受伤存在过错,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被告王某对本案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本案交通事故对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应由被告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