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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营运三轮车出事故 乘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8日8时许,钦北区小董镇居民田桂花(化名)和其他居民一起共七人搭乘被告张某的正三轮摩托车由小董往大垌方向行驶,被告黄某驾驶被告陈某所有的轿车搭载陈某相向而行,与张某驾驶的车辆相会,造成张某、田桂花等八人受伤及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驾车驶离现场。2015年1月20日,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对该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黄某、张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田桂花等七名乘客不负此事故的责任。田桂花受伤后住院治疗60天,花去医疗费10 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张某支付了医疗费13000元,其他人均未赔偿过原告有关损失。

  法院审理

  钦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准确,应予采信,被告张某、黄某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却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也没有向法庭提交相反的证据推翻认定,对其认定对方应负主要责任的意见不予采信。由于原告田桂花在事故中并无过错,因此无须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对被告黄某主张田桂花明知乘坐三轮车有风险却依然乘坐,对自己损失应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黄某驾驶的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8167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98653元则由被告黄某和车主陈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另50%的赔偿责任则由张某承担。

  法理分析

  关于田桂花等乘客明知三轮车是非法营运车辆存在风险仍要搭乘,应否对事故损害承担一定的责任的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法律依据体现在《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则为无过错责任。本案的事故责任认定中,被告张某、黄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而乘客田桂花等人在事故中无责任,而事故造成的损害的赔偿则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田桂花等人虽然知道乘坐“非法营运”的被告张某驾驶的正三轮车存在一定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即使这种“风险”存在,亦在搭载与乘坐行为发生时已“转嫁”到驾驶人张某身上。故被告黄某主张乘客自身应需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编辑:sfeditor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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