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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一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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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6日上午,兴业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抢劫案。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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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11日2时许,被告人窦某驾驶一辆套牌白色本田雅阁小轿车,搭乘被告人杨某、陈某、李某、周某,从容县往南宁方向行驶至高速公路兴业段山心服务区500米附近时,追尾由姚某、吕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告人窦某、杨某、陈某、李某、周某以修车费为由,要求被害人姚某、吕某赔偿人民币2万元。在被害人要求报警处理的情况下,夺走被害人手机阻止其报警,并对两被害人拳打脚踢,且持刀恐吓被害人,在获得被害人微信转账、现金共人民币2万元后,五被告人驾车离开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窦某、杨某、陈某、李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殴打、持刀胁迫的方式强行取得他人财物,窦某、杨某、陈某、李某、周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五人的刑事责任。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充分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窦某、杨某、陈某、李某、周某进行了最后陈述,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文章 | 陈 倩

  图片 | 梁庆健

  编辑 | 何 挺

  兴业县法院新媒体团队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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