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川这名交通肇事逃逸者投案自首,悔恨已晚……
2018年10月16日06时50分,在玉林陆川县212省道174KM+900M处(二级路良田镇良田村路段),一男子驾驶悬挂桂K821V3(系套用其他车辆号牌)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搭载李某旗(男,大桥镇陆透村人)与廖某丰(男,良田镇鹿垌村人)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又与阮某生(男,马坡镇大兴村人)驾驶的桂K67830号自卸低速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李某旗死亡、廖某丰受伤,发生事故后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驾车逃逸。
10月20日下午,这起事故肇事逃逸者(范某发,男,52岁,大桥镇人)在亲属的陪同下到陆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目前已被刑事拘留。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相反,如果你选择逃逸,那你将承担更严重的后果。
1、交通肇事逃逸后将承担责任认定上的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在一些肇事逃逸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只承担次要责任甚至是无责任,但如果因为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肇事司机就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自己承担赔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肇事车辆投保了车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只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只能是车主自行掏腰包。
3、行政及刑事处罚严厉。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逃逸后罪责加重。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因逃逸而致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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