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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全城追缉的博白交通肇事逃逸人到案了!

关键时刻,第一时间送达!

在公安机关侦查的压力下,在众多网友的谴责下,5月15日21时49分,发生在博白县城人民北路与公园路交叉路口处(即麦屋路口)的两电动车相撞的“4.30”交通事故逃逸人庞某某已连夜接受警方的询问笔录,至此,从5月14日21时26分公开发布悬赏通告不到24小时,庞某某即到案,从而见证了警方的威慑力与网络的巨大力量!案件至此也告破,还伤者一个公道!!

案发麦屋路口

2019年4月30日时36分,原籍博白亚山镇庞某某驾驶一辆悬挂有号牌的白色电动自行车沿博白县城区公园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人民北路与公园路交叉路口处(麦屋路口)与一辆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的驾驶人和两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交警接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悬挂有号牌的白色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已驾车逃离现场。现场只剩下一辆电动车及三名倒地骑电动车受伤少年。

警方立案侦查

针对驾驶白色电车的驾驶人驾车肇事伤人后逃跑的实际,博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成立了“4.30”案件专案组,负责立案侦查。经过连日来的寻踪觅迹,民警掌握了案件的一些重要信息。

征集破案线索

为敦促肇事者尽快投案自首,警方在加快侦破案件的基础上,5月14日,通过“博白交警”、“博白热点”、“广西玉林交警”等微信公众号发布悬赏通告,向社会征集破案线索,寻找知情者,到了5月15日,博白数十家网络也相继转发宣传,很快悬赏的内容人尽皆知。此时,警方已完全摸排到逃逸者的身份,5月15日21时49分,在警方的强大威慑压力下,已逃至南宁的庞某某到案接受询问。

庞某某接受警方询问

5月15日21时49分,接到警方电话通知后回到博白交警大队接受询问的庞某某,对自己驾驶电动车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

据庞某某供述,当晚他驾车肇事后,由于害怕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承担责任,所以就怀着侥幸的心里驾车逃离现场。驾车沿人民路向南方向行驶至博白县汽车总站接一位朋友至博白县人民公园后,再驾车至博自县中医院包扎跌伤的双膝盖。之后数天后,预计没风吹草动,便前往南宁。想不到警方那么快就精准找到他了。

庞某某交通肇事逃逸最终选择了到案,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中。

交警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相反,如果你选择逃逸,那你将承担更严重的后果!!

法律链接

1

交通肇事逃逸后将承担责任认定上的不利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在一些肇事逃逸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只承担次要责任甚至是无责任,但如果因为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肇事司机就要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

自己承担赔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肇事车辆投保了车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只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只能是车主自行掏腰包。

3

行政及刑事处罚严厉。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之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

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逃逸后罪责加重。

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因逃逸而致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逃,不是办法,面对实际,勇于承担责任才是正确的选择!!

来源:博白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