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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6月30粤西路口交通事故 肇事司机获刑

日前,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平南县平南镇二环路粤西路口交通事故案及妨害公务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郭某明、郭某宏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7年6月30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林某未遵守禁令标志规定,驾驶存在制动安全隐患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平南县大将客运中心往平南县平南镇粤西路口方向行驶,途经平南县平南镇粤西宾馆路口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由罗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罗某因内脏重要器官损伤当场死亡,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当天下午19时许左右,被害人罗某的亲属,即被告人郭某明、郭某宏等人在平南县平南镇二环路粤西艺术酒店旁,以要肇事司机林某给死者下跪上香为由,以推搡、殴打等方式阻止处置交通事故的民警将司机林某带离现场,并阻拦殡仪馆车辆拉走死者尸体,妨害交警依法执行公务两个多小时,致使民警黄某左肘受伤、肇事司机林某左眼受伤,并引发二、三百群众围观,造成严重交通阻塞。

▲辱骂执法干警

▲死者家属煽动暴力抗法

经平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林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罗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被告人林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法院已就被害人罗某的家属提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由某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622800元。除保险赔偿外,平南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代林某额外赔偿了22880元给被害人家属。

平南法院就上述两起案件分别进行了开庭审理,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在妨害公务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明、郭某宏结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明、郭某宏犯妨害公务罪罪名均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某明、郭某宏均积极实施暴力阻止公安机关执法的行为,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某明、郭某宏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明、郭某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明、郭某宏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打击或人身强制,推搡、拉扯等行为也会构本罪。一般的谩骂、吵闹则不构成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二、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三、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均构成本罪。犯本罪的,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警的,依法应从重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明、郭某宏实施的就是典型的在交警部门依法处理交通事故时,实施殴打、拉扯等暴力行为阻止人民警察办案并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对被害人的亲属带来了极大的伤害,被害人家属希望惩处肇事者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在交警部门已经着手进行处理,肇事者已经接受公安机关查处的情况下,仍暴力阻止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将怒气发泄在执法人员身上,甚至还要出动到政府、特警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致使交通要道堵塞长达两个多小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就构成了犯罪。法官根据全案证据,在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被告人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郭某明、郭某宏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