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驾前贪杯,驾后伤悲!三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近年来,随着交警部门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打击力度的增加,大部分驾驶员对酒后驾驶的危害性都有了一定的认识,能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然而偏偏就有人铤而走险,甚至发生事故,害人害己。
为更好地震慑酒后驾驶这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近日,贵港交警一大队集中对2016年至2017年立案查处的3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当事人进行刑事拘留。
案 件 一
2016年8月4日5时15分,黄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与中山路十字交叉路口内时,与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贵港交警一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立即出警,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发现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黄某有饮酒后驾驶的嫌疑,随后将黄某带到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并送贵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检测。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属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犯罪嫌疑人黄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认定黄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贵港交警以“危险驾驶案”进行立案,目前该案已移送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上图为事故车辆
上图为事故客车
案 件 二
2017年11月20日21时26分,贵港市公安局 “110”指挥中心称:在贵港市石羊塘交警一大队旁路段一辆小轿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员受伤,请求派警处理。
贵港交警一大队事故处理民警接到110指令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勘查,发现一辆小型轿车与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两车均受损且摩托车驾驶员受伤。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民警敏锐地发现小轿车驾驶人廖某有饮酒后驾驶的嫌疑,便对廖某以及另一名驾驶员进行现场吹气测试,测试结果为廖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廖某被带至贵港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送贵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经血液乙醇浓度检验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97mg/100m1,构成危险驾驶罪。
犯罪嫌疑人廖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认定廖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贵港交警以“危险驾驶案”进行立案,目前该案已移送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上图为事故现场
案 件 三
2017年12 月16日13时32分,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盛世名都红绿灯路口,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员受伤。
贵港交警一大队民警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报警人反映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臧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在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找到臧某并依法抽血待检。经检验,臧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在询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臧某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认定臧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贵港交警以“危险驾驶案”进行立案,目前该案已移送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上图为事故车辆
上图为事故摩托车
根据相关数据表明,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是危险驾驶罪类型中最高发的一种。酒驾、醉驾机动车社会危害性大、后果严重,行为人将付出沉重的违法成本。
直接成本
饮酒驾驶: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处罚款1000元,并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12分。再次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处罚的,处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10日以下拘留。
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附加成本
征信:目前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与个人信用挂钩,并且与人社部门、银行、保险等形成联动惩戒机制,会影响到个人的考核、升迁、录用、银行贷款等。
经济:因醉驾判刑或面临被用人单位辞退,难以获得经济补偿;引发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外不予理赔,需要自行承担赔偿费用。如果因此造成人员伤亡的,则面临的损失成本更高。
人身自由成本
一旦发生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警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为了您和家人朋友的安全,请不要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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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编辑:刘涛
资料来源:广西贵港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