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检察院公布7宗危害生态环境资源案件
中新网深圳4月1日电(郑小红 孟广军)深圳市人民检察院4月1日公布7宗2013年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例。
案例1:乱倒渣土引发交通事故
被告人刘某某购买了一辆轻型自卸货车,在深圳市龙华新区从事建筑垃圾和沙石的运输。2013年3月份,刘某某驾车在福龙路等地段趁凌晨无人注意之际,多次倾倒建筑垃圾和泥土,致使城市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增加了较高的养护成本,严重影响了道路上机动车辆安全的通行秩序,并导致两辆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2013年8月20日,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2:偷排泥浆毁坏市政设施
2013年4月28日凌晨3时,被告人文某、周某驾驶一辆载满泥浆的大货车,行驶到龙岗街道一处公交站台附近的下水道井盖旁停下,偷偷将37.69立方米的淤泥排入下水道,造成约150米长管道不同程度的堵塞。经鉴定,对被堵塞下水道清淤费用需38000元人民币。该案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该二人有期徒刑9个月。
案例3:倾倒淤泥渣土毁坏农用地
2012年12月,麦某某承包了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一处农用地的填土工程后,非法收纳深圳市南山区多处工程的淤泥渣土倒在该块农用地并收取费用。经鉴定,导致14960.3平方米(约22.44亩)农用地因海泥堆放而丧失农用地功能。在倾倒淤泥渣土引发居民大量投诉后,麦某某还向公明国有土地后续管理办公室机动整治组组长陈某成行贿3500元人民币,陈某成给予了减轻巡查力度、少扣泥头车和通风报信等关照。此外,陈某成还有其他犯罪事实。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13年10月,法院判处陈某成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4年1月,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麦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4:怕店铺遮光砍路边树木
2013年8月9日和8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两次雇请工人,将西乡街道洲石公路一处路段的树木损坏,经清点,共砍掉103棵散尾葵、48棵细叶榕,经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细叶榕未全毁,无法估价,散尾葵价值人民币62949元。被告人赵某某辩称,砍树的目的是树木遮挡了其开在路边的店铺。2014年3月初,宝安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提起公诉。
案例5:盗伐“土沉香”坐牢一年多
2013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李某某经商议携带砍刀、锯子、背包来到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东涌沙岗南向山上,使用砍刀、锯子砍伐下三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土沉香树干的一部分,将土沉香木块装入背包内离开。后被大鹏半岛国家地质公园管理站值班人员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该案经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该两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6:盗伐上百棵桉树被起诉
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沈某某在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在光明新区光明大道德源建材物流中心对面的树林用汽油锯盗伐桉树。经查,该处地块是深圳市光明新区国有储备用地,该处的桉树归国家所有,深圳市光明新区国有土地监管中心没有收到允许有关单位或个人砍伐林木的许可证。经鉴定,被盗伐的桉树共112株,共计15.26立方米。2014年3月6日,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伐林木罪对其提起公诉。
案例7:海边湿地捕鸟也可能犯罪
2013年11月5日晚,被告人丁某某携带捕鸟网等作案工具,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一处海边湿地处(此处属于禁猎区),撑开捕鸟网诱捕鸟类。次日早晨6时许,丁某某发现自己的捕鸟网上捕获一只绿翅鸭,旁边他人的捕鸟网上捕获一只白胸翡翠鸟。随后,其将两只动物装入事先准备好的编织袋内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经鉴定,其捕获的绿翅鸭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后,2014年3月4日,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