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载入中...

当前位置:
首页 > 车祸新闻 > 合山法院:未购买交强险 交通事故双方司机均判赔

合山法院:未购买交强险 交通事故双方司机均判赔

  双方当事人均未按照有关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将如何进行赔偿?日前,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摩托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最终被判定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对方损失。

  【基本案情】2014年2月4日下午,谭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在32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当其在越过中心线时与对向韦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谭、韦两名摩托车驾驶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后,谭某先后在合山市、上林县等地住院治疗17天,共花去近7千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谭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能实行右侧通行,造成交通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韦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能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承担次要责任。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合山法院查明双方肇事车辆均未依法购买“交强险”。根据有关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因双方在赔偿问题上谈不拢,谭某认为韦某答应给出的赔偿过低,韦某则辩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认定由原告谭某承担主要责任,故原告谭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判决韦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谭某经济损失9600余元,谭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韦某各项经济损失8900余元。

  【法官评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于谭某、韦某所有的机动车均未购买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交警部门对该事故的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韦某应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还认为谭某应承担事故主要民事责任,赔偿韦某各项经济损失。(来源:合山市人民法院 )

编辑:sfeditor1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新浪法院频道官方微信和微博。 文章关键词: 交通事故 机动车 责任 法院 合山